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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

中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抽查计划

 

编号

抽查事

项名称

抽查依据

抽查

主体

抽查

对象

抽查

比例

抽查

频次

抽查

时间

抽查

方式

抽查内容及要求

1

工程实体质量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二)项: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

质监站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高于5%

2/

4月至

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贯彻落实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和工程

建设标准规范执行情况;

2.工程实体质量情况。

2

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项: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质监站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抽查各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2.工程质量管理标准化落实情况;

3.工程质量手册制度实施情况。

3

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质量的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四)项: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质监站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参建责任单位及其从业人员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2.主要建筑材料(包括混凝土、钢筋等)、

建筑构配件的质量情况。

4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监督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三项:(三)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

质监站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企业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资质证书、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等;

2.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5

检查建筑施工企业“三类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情况

《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17号令)第五条:“安管人员”应当通过其受聘企业,向企业工商注册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安全生产考核,并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对“安管人员”持证上岗、教育培训和履行职责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安监站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检查“三类人员”安全生产考核是否符合规定要求,检查其执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6

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情况检查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6号)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安监站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检查建筑施工现场起重机械涉及责任主体行为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要求。

7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监督检查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93号)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安监站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检查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情况。

8

施工现场危大工程安全管理检查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所属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对危大工程进行抽查。

安监站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检查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管控体系、管控流程和管控责任落实情况。

9

施工现场事故隐患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三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重大事故隐患纳入相关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重大事故隐患治理督办制度,督促生产经营单位消除重大事故隐患。

安监站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检查发现施工现场存在的重大事故隐患,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整改消除。

10

双重预防体系建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河南省风险隐患与排查治理办法》

安监站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各岗位人员履行“双体系”职责情况;企业是否制定“双体系”实施方案、是否建立“双体系”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制定企业双重预防体系培训计划;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辨识程序和方法;制定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办法或准则。

 

11

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活动的行政检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修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第二十七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取消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资质审批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建办标〔202126号)第六条。

造价办

在本市执业的造价咨询企业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造价咨询业务文档、技术档案管理制度、质量控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及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等相关资料;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12

对造价工程师注册、执业和继续教育的行政检查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20061225日建设部令第150号发布,20202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0号修正)第二十三条。

造价办

在本市执业的注册造价工程师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造价师注册证书;造价师签署的工程造价成果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

 

13

对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第三十条;《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科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

14

对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第三十条;《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科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执业情况

15

对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科

二级注册建筑师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二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

16

对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的行政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科

一级注册建筑师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执业情况

17

对部分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科

部分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部分乙级及以下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

18

对甲级、部分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第四条、第二十一条。

勘察设计科

甲级、部分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甲级、部分乙级工程勘察设计企业资质情况

19

对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行政检查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三十三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第四条、第十九条、第二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五条。《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科

施工图审查机构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质量

20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有关单位的行政检查

《防震减灾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第四十三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2号)第五条、第三十一条、《建设工程抗御地震灾害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38号)第五条、《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建设部令第81号)第四条、第九条、《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11号)第十三条、《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设防管理规定》(建设令部第148号)第二十二条、《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建部令第46号)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第二十九、第三十条。《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勘察设计科

建设单位

勘察单位

设计单位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21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有关个人的行政检查

勘察设计科

一、二级注册建筑师,一、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和其他专业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勘察设计质量

22

建筑市场劳动用工监督检查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五章二十六条;《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清欠(信访)办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情况

23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承包活动的监督检查

《郑州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第三条。

建筑市场监管科

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转包、违法分包、挂靠、出借资质

24

建筑节能监督检查

《民用建筑节能条例》(国务院令第530号)第五条

《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第五条

建筑节能与科技科、勘察设计科、质监站

在建房屋

建筑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1.贯彻落实《民用建筑节能条例》情况;

2.新建建筑执行建筑节能强制性标准情况;

3.建设过程中各单位贯彻落实《河南省绿色建筑条例》情况。

25

对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十九条

建筑节能与科技科、质监站

建筑工地、混凝土和砂浆生产企业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对全市散装水泥推广应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26

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八条、第二十条

建筑节能与科技科

施工工地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施工工地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砂浆的行政检查

27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八条、第二十条

建筑节能与科技科、质监站

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对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和水泥制品生产企业使用袋装水泥的行政检查

28

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未达到规定比例的行政检查

《河南省发展散装水泥管理规定》(省政府第121号令)第九条、第二十条

建筑节能与科技科、质监站

施工工地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对建设工程散装水泥使用率的行政检查

29

对建设单位建设工程招投标情况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六条。

招标办

建设单位

代理机构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是否如实报告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情况。

30

对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招标文件的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房屋建设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89号)第六条、第十九条。

招标办

建设单位

代理机构

不高于5%

2/

4月至12

现场检查

书面检查

招标文件是否满足法律法规要求,是否设置了排斥潜在投标人条款,是否符合营商环境的要求。